自113年12月23日起,符合健保資格者,應持續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,不再受理保險對象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出國停保。

1.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1日衛部保字第1131260719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,取消出國停復保規定,自113年12月23日(含)起,不受理出國停保。
2.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1規定,113年12月22日(含)以前已辦理停保者,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之日應辦理復保,但出國未滿6個月返國者,應註銷停保及補繳保險費。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、子女,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,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,保險對象需持續投保並繳納保險費。
3.另自113年12月23日(含)起,也不能再辦理失蹤停保。失蹤未滿6個月之保險對象,需持續投保並繳納保險費;失蹤滿6個月者,依健保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予退保。
4.相關訊息,可參閱本署全球資訊網/重要政策/停復保規定變革專區(https://www.nhi.gov.tw/ch/cp-17713-e61af-3873-1.html)。